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6月起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混合销售、建筑工程转包、销售电梯安装服务等十项问题进一步的明确说明。自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公告明确,对纳税人改革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允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继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实施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后,今年6月1日起将再次扩大试点行业,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大幅放宽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时限将由180天延长到360天。
在简化办税流程上,对建筑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的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统一纳税;针对银行卡特殊的跨机构资金清算模式,统一发票开具规则,实现增值税发票顺畅传递,保证各参与机构和商户及时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大幅压缩税务机关审批时限,对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要求主管国税机关由此前2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速至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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