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为保证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继续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
三、建筑业企业换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住建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1、将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
3、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继续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住建部。
4、建筑业企业换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规定执行。
BIM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BIM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BIM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BIM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BIM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首页:www.bimw.cn,邮箱:488391414@qq.com |